
固原市人民检察院
GU Y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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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原市人民检察院
GU Y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2025年5月4日
固原市人民检察院
GU YUAN SHI REN MIN JIAN CHA YUAN
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来,固原市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上级检察机关和市委的工作部署,深刻认识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,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来完成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紧、最实际的考验来接受,充分发挥检察职能,与公安机关、人民法院密切配合,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,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了有利的司法环境。截止2020年2月21日,固原市检察机关共受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嫌妨害公务罪案件、危险驾驶案件3件3人,其中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受理1件1人,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受理1件1人,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1件1人,批准逮捕2件2人;受理移送审查起诉2件2人,提起公诉2件2人;法院作有罪判决1件1人,1件1人法院正在审理之中。
一是加强领导,成立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指导工作领导小组。为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,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检察业务工作,市检察院成立了党组副书记、副检察长李永花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,要求两级院各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,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,同时加强办案数据和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,认真落实逐日专报要求,确保疫情期间办案工作顺利进行。
二是高度重视,加强提前介入工作。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“预防、控制突发性传染性疫情期间所涉刑事犯罪,依法从严从重处罚”的精神,凡是涉疫情案件,固原市检察机关做到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侦查,全面了解案件情况,提出侦查取证意见,做到快捕快诉。如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涉嫌妨害公务、危险驾驶一案,在公安机关报捕的当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;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,仅用5小时便完成审查起诉并于当日提起公诉,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告判决;隆德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,也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一个工作日内提起公诉。
三是依法打击,加强案件办理工作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,固原市检察机关认真贯彻“两高两部”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》,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,自治区公安厅、司法厅《关于依法严惩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刑事犯罪的通告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,正确适用法律,依法从快从严加强案件办理工作,确保每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。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马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,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快速审查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起诉法院后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,原州区法院采纳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,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。
四是强化指导,加强案件会商工作。在疫情防控期间,市检察院努力应对疫情防控对办案带来的影响,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、内网邮箱传输电子卷宗等方式,进行网上阅卷审查,积极与看守所沟通,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,利用远程视频会议形式,加强案件会商工作,最大限度减少人与人之间见面和聚集,防止疫情传播。这也是固原检察机关最大限度降低传染风险、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创新举措。